岁末年初往往是劳动争议高发时期,那么普通劳动者应该如何运用好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在此,江苏省苏州市法院法官总结了四个“维权锦囊”。
锦囊一:工资欠条成为白条 可直接到法院起诉
老李是一名外来打工者,2013年年初到苏州市一建筑工地打工一直到8月份。工作过程中老板陆续给老李发了一部分工资,剩下的6000多元工资打了一张欠条,上面写明未付的6000多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眼看到了年底,老板还是没有付钱的意思,老李着急了。一位老乡告诉老李,劳动争议案件要先去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可以到法院起诉。听到此,老李打起了退堂鼓,为6000多元折腾一番复杂的法律程序对于文化程度不高的老李来说着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按照这一规定,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涉及其他争议,可以凭借工资欠条直接起诉要求给付工资,而不必先通过劳动仲裁程序。
锦囊二:未经工伤鉴定与单位私了 劳动者可反悔
2013年2月,黄女士在上班时发生意外,右腿被机器压断。工伤鉴定之前,工厂负责人找到黄女士,要求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12万元私了。黄女士看到工厂态度这么好,就同意了。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黄女士残疾等级为八级。黄女士查阅了有关法律规定,认为工厂对自己的赔偿金太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工厂支付赔偿金共计22万余元。工厂则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一次性了结的赔偿协议,并且自己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因而不愿再次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黄女士在进行协商时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其作出的决定可能导致本身的权利受到损害,故判处被告工厂再次支付黄女士10万余元。
法官说法:在现实中有的单位没有按照要求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出于其他目的,往往利用劳动者希望尽快能够得到救助和补偿的心态积极与职工私了。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且私了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有关赔偿数额的条款。
锦囊三:为防被炒鱿鱼 劳动合同中有“特殊条款”
黄先生本是一家大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化学材料方面有着较深的造诣。2007年,某中小型化工企业向黄先生抛出“橄榄枝”,开出了“技术副总”的职位,并许以“2万元”以上的月薪。为防止过河拆桥,黄先生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条“赔偿金额不得低于三个月全额薪资加上服务自然年相同月数的全额薪资”。三年半后,公司将黄先生以莫须有的理由辞退了。黄先生将公司告上法院,法院认定黄先生月工资为2.7万余元,判决公司按照“特殊条款”约定的经济赔偿金赔偿给黄先生6.5个月的全额薪资共计17万余元。
法官说法:如果未作约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黄先生可以获得7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但同时该法还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而按照苏州市的工资水平,黄先生只能获得10万元左右的经济赔偿金。所以对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劳动者来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前约定好经济赔偿金是对自身权益的有效保护。
锦囊四:未签劳动合同 保存证据很重要
2010年,胡某经人介绍到苏州一家具厂从事家具运送工作,口头与老板约定工资每日8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小胡在运送家具的过程中从货车上坠落受伤。为避免赔偿责任,家具厂翻脸不认人,提出小胡是厂里临时请来帮忙的。在诉讼期间,法院多次让小胡补充证据,几经周折,小胡找到事故发生时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在这个笔录中老板明确承认小胡是自己的员工。结合其他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该家具厂与胡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虽然国家已经三令五申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鉴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为保障发生纠纷后能顺利维权,劳动者在平时应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单、工作服等以后都可能在法庭上发挥重要的作用。